第九十五章 判例大战(二合一)
法庭之上很安静。毕竟面对来自法学名教授的狂轰乱炸,这番场面定然很是难看。旁听席上的大学管理层们纷纷露出了微笑。即便原告律师是曾经讹诈上市公司成功的流氓讼师,但在宇都宫的硬实力面前,亦是无路可逃。讹诈大学者,终将付出代价。
然而,就在此刻——
北原的嘴角微微翘起,如同无事发生一般。刚才那位法学教授呈上的西洋判例, 没有对其造成任何影响。
他的姿态如此淡定,仿佛握着能够瞬间翻盘的武器。
在他的眉宇间,看不出任何的紧张情绪。
像是一个没有人间情感波澜的机器。
宇都宫看着这一幕,已经有些无法理解面前这个年轻人,为什么还能够摆出这幅胸有成竹的样子。难道这个北原还藏着什么可以翻盘的材料?
宇都宫并不相信这一点。对于两个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找出刚刚那个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的案件, 已经算是他们水平的极限。他们怎么可能还能搜寻到更加有用的材料?!
北原像是看出宇都宫的困惑, 笑容变得更加慎人了一些。
他朝前踏出一步, 按下手中的遥控。
法庭上的投影仪“嗡嗡”作响。刹那间,一行行西洋文字再度浮现在白板之上。
“裁判长。”北原的声音响起道,“原告代理人现向法庭呈上第二个西洋判例——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的齐慕容诉尚克斯案,Qimron V. Shanks。”
听到面前这个原告男律师的话语,宇都宫猛地睁大了眼睛。来……来自以色列的西洋判例?!怎么可能?!这怎么可能?!两个本科生对于外国法的判例收集能力,怎么可能达到这种地步?!
宇都宫作为法学教授,一直都有在进行对本科生的教育。他也曾经在东京大学担任过客座教授,开过面向东大本科生的课程。
可以说,具有京都大学和东京大学的教书经历的他,是深知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水平是怎样的。即便是东洋顶尖大学出来的法学生,也绝无可能具备收集外国法判例的能力。
然而,无论是再怎样的不愿意相信。
面前的事实, 仍然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它就这样发生在眼前。
北原仿佛看出了宇都宫的困惑, 笑容里藏着几分淡淡的蔑意,开口道:
“齐慕容诉尚克斯案,又称为死海卷宗案。在约50年前, 死海西岸的一个洞穴处,发现了一批古代的宗教手稿,这些手稿都是由极为罕见的希伯来语所写。哈佛大学的拉格内尔教授收集了将近1万5千片卷宗的残片。但由于拉格内尔缺乏希伯来文知识, 遂邀请了齐慕容教授参与死海卷宗的复原过程。”
“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齐慕容教授承担了该项复原工程的几乎全部工作,包括匹配卷宗碎片、填补希伯来文字母,同时还校正之前拉格内尔教授的误读,并成功复原了121行手稿内容。在复原的过程,该两位教授曾经把复原后的文本复制件流传给一些学者进行”
“其中,一位名为尚克斯的考古学杂志编辑,在获得复原后的文本复制件,私自进行了出版。齐慕容遂起诉尚克斯侵犯著作权。”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在该案之中,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一分为二。第一部分,即未经整理的将近1万5千片的死海卷宗残篇。第二部分,则是整理完毕,并尽可能地填补当中残缺之后的复原本。”
“尽管前者属于公共领域的非版权作品,但并不妨碍后者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这像是一个建筑工匠所用的建筑材料,并不妨碍他建造完成之后的作品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独创性判断的最重要依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识别出作者所具有的贡献。换句话说,我们是否能够区分出作者的‘成品’与‘成品’所需要的材料。”
“其中,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在齐慕容教授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 收集到的零散残片汇聚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文本, 并且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与意义。不仅仅是各个残片被组合拼装到了一起,其中缺失的部分,也被齐慕容教授进行了补充。”
“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固然每个阶段所具有的创造性是不同。但是,这各个阶段彼此互相依赖,紧密不可分割。对残片进行物理形状的搭配,是为了接下来将文本的文义进行复现。因此,结合整个文本的复原过程来看,毫无疑问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蕴含在里面。”
“也就是说,齐慕容教授所投入的劳动,绝非简单的机械性劳动,而是运用了他的知识以及想象力,并且在各种可能的文本拼接中进行选择。因此,复原死海卷宗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北原旋即话锋一转,“从本案而言,以色列最高法院该起判例与遣唐记的点校具有极大相似性。原告下川对遣唐记的点校,亦类似于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其通过点校、注释、校勘,将难以阅读的汉文原典,以更加可读的方式呈现出来。正如同,原告代理人曾经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过,对于古文断句的方式存在多种选择。”
“此种选择,恰如同死海卷宗案对不同文本的拼接选择一般。依照死海卷宗案的裁判要旨,最重要的是作者完成工作的成品,是否能够与‘公共领域’的古本进行区分。”
“根据该判断原则,我当事人下川的点校作品已与古本存在显著不同。不仅有标点断句,还有注释、校勘等内容。因此,原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确认下川的点校作品具有可版权性!”
一番话语落下。
法庭陷入了比方才还要更加无声的安静。
投影上的白板清楚地展示着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
旁听席上的知识产权专家们,无一例外地微微张大着嘴巴。他们不敢相信面前这两个年轻的原告律师,对于外国法判例的收集竟然达到了这种地步。而且死海卷宗案与下川的遣唐记点校,似乎非常类似。这个西洋判例的抛出可以说是一枚TNT炸药直接引爆。
刹那间,法庭上的不少目光又都落在了被告席上,看着被告律师将会如何回应如此棘手的案例。
宇都宫两道眉毛,高高地拧起,迅速地在手提电脑上搜索着死海卷宗的判决,立刻浏览起来。
如果说,方才他还笑话北原当场在浏览着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的判决,那么此刻,宇都宫就是在做着和方才北原一样的事情。
真的是咄咄怪事!
为什么面前这两个小毛孩,连以色列的法院判决都能找到?!
如果说,此时有人对宇都宫说,他所面对的其实是一个二十人规模的知识产权豪华律师团,那么宇都宫会毫不犹豫的相信。
这位法学教授的目光迅速在死海卷宗案的判决扫动起来。
不到片刻,宇都宫迅速站起来说道:“合议庭。死海卷宗复原与汉文原典点校,不可相提并论。第一,死海卷宗复原的过程涉及到将近1万5千块残片的拼接。也就是说,死海卷宗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手稿。而反观《东土巡游遣唐记》,其文本本身已经完好。且足足有17个底本,可以互相比对。而死海卷宗的拼接,根本不具备这种良好的条件。”
“其次,齐慕容教授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包括对残缺的内容进行补足。原告呈现的该判例清楚载明,复原出来的文本内容,包括了不在原始希伯来语手稿中的内容。齐慕容对手稿的残缺部分,根据自己的猜想,进行了填补。”
“也就是说,以色列该案的原告工作,实际上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尽管齐慕容的工作仍然是复原死海卷宗的内容,但其所谓‘复原’,已经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创造。”
“正是这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才使得死海卷宗的复原工程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纵观本案,《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过程,并没有包含这种对缺失内容的填补。尽管原告下川有根据其他底本的内容,对点校底本遗失的内容进行了补足。但是该补足,不是其个人化的创造结果,而是仍然来自于已经在先存在的古代底本。”
“因此,本案的汉文原典点校,不可与复原死海卷宗相提并论。原告代理人提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该判决,不具有可参考性!”
北原听着宇都宫的言语,朝前迈进一步,大声反驳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出作者的贡献。从遣唐记的排版、校勘、断句来看,我当事人的点校成果显然清晰,并足以辨别。被告代理人对于死海卷宗案的评论并不恰当!”
宇都宫看着面前的这个年轻人。
他实在是没想到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北原还能迸发出如此强悍的战斗力。
但正如同你有死海卷宗案,作为压箱底的武器一般。
宇都宫亦有藏作最后一手的外国判例!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看向审判席,“被告代理人在此呈出第三个西洋判例——音乐曲谱案!其系发生于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当事人为索金斯博士。其收集了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位作曲家手稿,并对该作家的音乐曲谱进行复原,包括将原始乐谱改为现代乐谱,并结合不同版本的手稿进行校正。后该曲谱被音乐制片公司所利用,索金斯遂起诉该音乐制片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请合议庭尤为注意法兰西法院的观点。尽管该案法院判决索金斯对复原的音乐曲谱享有著作权。但关键因素是在于其为了复原时代风格,添加了许多现代演奏者应当如何演奏该音乐手稿的注解。法兰西法院尤其强调,如果复原的编曲结果与作曲家的作品严格一致,那么将仅仅构成原作的简单转换,而无法体现个性化的特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音乐曲谱案的判决旨趣恰与本案相同。索金斯将路易十四时期的乐谱,以现代乐谱的方式表现出来。该项过程实际上与古籍点校中,采用现代标点进行断句,十分类似。然而,法兰西法院已明确该项工程并不具备独创性。”
“被告代理人必须再次强调,遣唐记在经过点校之后,其原典文字并没有产生变化。也就是说点校者在这其中,并没有注入新的任何有形的文字。原告提交的死海卷宗案,齐慕容教授对残缺的内容,进行了个人的补足。而音乐曲谱案中,复原的手稿最终能够获得法院保护,也只是因为索金斯博士在其中添加了现代演奏的方法。”
“因此,无论是原告提交的案例,还是被告提交的案例,都能够充分地说明,即使是对古代作品进行复原、校正的工作,也必须具有一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够使得这些成品具有可版权性。”
“综上所述,从西洋判例来看,本案中的下川点校成品,显然未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版权性!”
这位法学名教授,射出了他手中外国法判例的最后一颗,也是最为有力的子弹。
刹那之间,方才似乎还对原告有利的局势,又被宇都宫给翻转过来。只是覆手之间,力量对比就产生了变化。
这位东洋的法学大权威,再度展现了其实力凶悍的一面。
法庭之上,西洋判例的提交呈现出了三对二的局面。被告这边提交了电话号码簿案、裁判文书整理案、音乐曲谱案。原告则提交了商业广告案、死海卷宗案。若以案例数量观之,则宇都宫要胜出一筹。尽管死海卷宗案同古籍点校类似,但是宇都宫亦呈交了相近的音乐曲谱案。
法庭的局面再次对原告方危险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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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宫作为法学教授,一直都有在进行对本科生的教育。他也曾经在东京大学担任过客座教授,开过面向东大本科生的课程。
可以说,具有京都大学和东京大学的教书经历的他,是深知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水平是怎样的。即便是东洋顶尖大学出来的法学生,也绝无可能具备收集外国法判例的能力。
然而,无论是再怎样的不愿意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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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这样发生在眼前。
北原仿佛看出了宇都宫的困惑, 笑容里藏着几分淡淡的蔑意,开口道:
“齐慕容诉尚克斯案,又称为死海卷宗案。在约50年前, 死海西岸的一个洞穴处,发现了一批古代的宗教手稿,这些手稿都是由极为罕见的希伯来语所写。哈佛大学的拉格内尔教授收集了将近1万5千片卷宗的残片。但由于拉格内尔缺乏希伯来文知识, 遂邀请了齐慕容教授参与死海卷宗的复原过程。”
“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齐慕容教授承担了该项复原工程的几乎全部工作,包括匹配卷宗碎片、填补希伯来文字母,同时还校正之前拉格内尔教授的误读,并成功复原了121行手稿内容。在复原的过程,该两位教授曾经把复原后的文本复制件流传给一些学者进行”
“其中,一位名为尚克斯的考古学杂志编辑,在获得复原后的文本复制件,私自进行了出版。齐慕容遂起诉尚克斯侵犯著作权。”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在该案之中,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一分为二。第一部分,即未经整理的将近1万5千片的死海卷宗残篇。第二部分,则是整理完毕,并尽可能地填补当中残缺之后的复原本。”
“尽管前者属于公共领域的非版权作品,但并不妨碍后者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这像是一个建筑工匠所用的建筑材料,并不妨碍他建造完成之后的作品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独创性判断的最重要依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识别出作者所具有的贡献。换句话说,我们是否能够区分出作者的‘成品’与‘成品’所需要的材料。”
“其中,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在齐慕容教授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 收集到的零散残片汇聚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文本, 并且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与意义。不仅仅是各个残片被组合拼装到了一起,其中缺失的部分,也被齐慕容教授进行了补充。”
“复原死海卷宗的过程中,固然每个阶段所具有的创造性是不同。但是,这各个阶段彼此互相依赖,紧密不可分割。对残片进行物理形状的搭配,是为了接下来将文本的文义进行复现。因此,结合整个文本的复原过程来看,毫无疑问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蕴含在里面。”
“也就是说,齐慕容教授所投入的劳动,绝非简单的机械性劳动,而是运用了他的知识以及想象力,并且在各种可能的文本拼接中进行选择。因此,复原死海卷宗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北原旋即话锋一转,“从本案而言,以色列最高法院该起判例与遣唐记的点校具有极大相似性。原告下川对遣唐记的点校,亦类似于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其通过点校、注释、校勘,将难以阅读的汉文原典,以更加可读的方式呈现出来。正如同,原告代理人曾经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过,对于古文断句的方式存在多种选择。”
“此种选择,恰如同死海卷宗案对不同文本的拼接选择一般。依照死海卷宗案的裁判要旨,最重要的是作者完成工作的成品,是否能够与‘公共领域’的古本进行区分。”
“根据该判断原则,我当事人下川的点校作品已与古本存在显著不同。不仅有标点断句,还有注释、校勘等内容。因此,原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确认下川的点校作品具有可版权性!”
一番话语落下。
法庭陷入了比方才还要更加无声的安静。
投影上的白板清楚地展示着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
旁听席上的知识产权专家们,无一例外地微微张大着嘴巴。他们不敢相信面前这两个年轻的原告律师,对于外国法判例的收集竟然达到了这种地步。而且死海卷宗案与下川的遣唐记点校,似乎非常类似。这个西洋判例的抛出可以说是一枚TNT炸药直接引爆。
刹那间,法庭上的不少目光又都落在了被告席上,看着被告律师将会如何回应如此棘手的案例。
宇都宫两道眉毛,高高地拧起,迅速地在手提电脑上搜索着死海卷宗的判决,立刻浏览起来。
如果说,方才他还笑话北原当场在浏览着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的判决,那么此刻,宇都宫就是在做着和方才北原一样的事情。
真的是咄咄怪事!
为什么面前这两个小毛孩,连以色列的法院判决都能找到?!
如果说,此时有人对宇都宫说,他所面对的其实是一个二十人规模的知识产权豪华律师团,那么宇都宫会毫不犹豫的相信。
这位法学教授的目光迅速在死海卷宗案的判决扫动起来。
不到片刻,宇都宫迅速站起来说道:“合议庭。死海卷宗复原与汉文原典点校,不可相提并论。第一,死海卷宗复原的过程涉及到将近1万5千块残片的拼接。也就是说,死海卷宗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手稿。而反观《东土巡游遣唐记》,其文本本身已经完好。且足足有17个底本,可以互相比对。而死海卷宗的拼接,根本不具备这种良好的条件。”
“其次,齐慕容教授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包括对残缺的内容进行补足。原告呈现的该判例清楚载明,复原出来的文本内容,包括了不在原始希伯来语手稿中的内容。齐慕容对手稿的残缺部分,根据自己的猜想,进行了填补。”
“也就是说,以色列该案的原告工作,实际上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尽管齐慕容的工作仍然是复原死海卷宗的内容,但其所谓‘复原’,已经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创造。”
“正是这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才使得死海卷宗的复原工程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纵观本案,《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过程,并没有包含这种对缺失内容的填补。尽管原告下川有根据其他底本的内容,对点校底本遗失的内容进行了补足。但是该补足,不是其个人化的创造结果,而是仍然来自于已经在先存在的古代底本。”
“因此,本案的汉文原典点校,不可与复原死海卷宗相提并论。原告代理人提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该判决,不具有可参考性!”
北原听着宇都宫的言语,朝前迈进一步,大声反驳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出作者的贡献。从遣唐记的排版、校勘、断句来看,我当事人的点校成果显然清晰,并足以辨别。被告代理人对于死海卷宗案的评论并不恰当!”
宇都宫看着面前的这个年轻人。
他实在是没想到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北原还能迸发出如此强悍的战斗力。
但正如同你有死海卷宗案,作为压箱底的武器一般。
宇都宫亦有藏作最后一手的外国判例!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看向审判席,“被告代理人在此呈出第三个西洋判例——音乐曲谱案!其系发生于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当事人为索金斯博士。其收集了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位作曲家手稿,并对该作家的音乐曲谱进行复原,包括将原始乐谱改为现代乐谱,并结合不同版本的手稿进行校正。后该曲谱被音乐制片公司所利用,索金斯遂起诉该音乐制片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请合议庭尤为注意法兰西法院的观点。尽管该案法院判决索金斯对复原的音乐曲谱享有著作权。但关键因素是在于其为了复原时代风格,添加了许多现代演奏者应当如何演奏该音乐手稿的注解。法兰西法院尤其强调,如果复原的编曲结果与作曲家的作品严格一致,那么将仅仅构成原作的简单转换,而无法体现个性化的特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音乐曲谱案的判决旨趣恰与本案相同。索金斯将路易十四时期的乐谱,以现代乐谱的方式表现出来。该项过程实际上与古籍点校中,采用现代标点进行断句,十分类似。然而,法兰西法院已明确该项工程并不具备独创性。”
“被告代理人必须再次强调,遣唐记在经过点校之后,其原典文字并没有产生变化。也就是说点校者在这其中,并没有注入新的任何有形的文字。原告提交的死海卷宗案,齐慕容教授对残缺的内容,进行了个人的补足。而音乐曲谱案中,复原的手稿最终能够获得法院保护,也只是因为索金斯博士在其中添加了现代演奏的方法。”
“因此,无论是原告提交的案例,还是被告提交的案例,都能够充分地说明,即使是对古代作品进行复原、校正的工作,也必须具有一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够使得这些成品具有可版权性。”
“综上所述,从西洋判例来看,本案中的下川点校成品,显然未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版权性!”
这位法学名教授,射出了他手中外国法判例的最后一颗,也是最为有力的子弹。
刹那之间,方才似乎还对原告有利的局势,又被宇都宫给翻转过来。只是覆手之间,力量对比就产生了变化。
这位东洋的法学大权威,再度展现了其实力凶悍的一面。
法庭之上,西洋判例的提交呈现出了三对二的局面。被告这边提交了电话号码簿案、裁判文书整理案、音乐曲谱案。原告则提交了商业广告案、死海卷宗案。若以案例数量观之,则宇都宫要胜出一筹。尽管死海卷宗案同古籍点校类似,但是宇都宫亦呈交了相近的音乐曲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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